今天新闻上报道,说某地警方到洗浴中心抓嫖,一名男性警察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,强行进入一对夫妻正在洗浴的包房,拍摄了夫妻洗浴的照片,在被当事人制止之后,继续强行拍摄了第二次。新闻上说,受害夫妻已经表明夫妻关系,且妻子已经怀孕数个月,而这位警察依旧以保留证据为由再次拍照。
网间对此事批评声音极大,但截至到老马写这篇博客,当事的派出所并未有任何有价值的表态。我国扫黄抓嫖新闻,虽然会经常上到各大新闻娱乐网站首页,但多以情色尺度照片来吸引网民眼球,这次的不文明执法,一反常态,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。
在中国大陆,嫖娼一直属于违法行为。但是,关于个例嫖娼的界定,一直是执法难点。以洗浴中心为例。若男女双方一起裸浴,是否算嫖娼?裸浴的同时,涉及胸推、漫游、打飞机等项目,又是否算是卖淫?是否只有阴经与阴道做活塞运动了,才能算是嫖娼卖淫呢?若这些活动都做了,但在警方抓嫖之前,男女双方并未涉及金钱行为的话,又是否算是罪名成立呢?
数月前,某个案确立打飞机不算卖淫嫖娼的事情,便很有警戒意义。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,中国大陆一直高调扫黄,实际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点,来规范,什么才算是卖淫行为?因此,也便造成,部分警察为了在扫黄抓嫖中立功心切,暴力执法,强行拍摄男女性交画面等行为。以我个人观点来看,某些爆料出来的卖淫照片,并不能作为证明当事双方存在此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。这一点,与我们经常见到的香港警匪扫毒电影非常相似。
在这些扫毒电影中,警方必须当场抓住贩毒双方,并拍摄了交易场面,才能进行抓捕行动,然后将证据提交法庭,法庭才有可能以贩毒罪论处。在大陆,卖淫活动与贩毒行为类似,必须有直接的交易场面的证据,在正规法律范畴内,才能确立罪名。当下,很多情况下,男女若不认识,赤身裸体相见,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卖淫行为。这从司法的程序正义角度来讲,属于执法懒惰。
关于警方扫黄的不文明行为,老马经历过一次。这话,要说出去好几年了。当年,我还住某地的城中村。村边上有一排红灯区。因为都是一个胡同进进出出,来往的久了,自然认识。一晚无事,路过某女性朋友的小店,便进去坐了坐。离开不到十分钟,一圈便衣将我围住了,直接带到警局,以嫖娼行为,威胁五千元罚款。不做亏心事,自然不担心他们的威胁,在关押四个多小时无果之后,我被释放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亲历了大量的扫黄不文明行为。
某些扫黄人员,以暴力威胁、人格侮辱等行为,胁迫被抓之人缴纳五千元罚款。若以严格的庭审程序来走,大量的缴纳罚款的“嫖娼者”均无法在司法上认定为嫖娼。女性服务者,与男性被抓者,拒不承认卖淫事实的前提下,警方可有证据直接证明卖淫行为的存在?因此,抓现行,在某些扫黄参与人员看来,尤为重要。但是,我们不得不看到一点,即使打真军,便能证明涉及金钱行为了吗?不涉及金钱行为的性行为,能够算作卖淫嫖娼吗?
因此,扫黄过程中,对被抓人员的家庭威胁,便是惯用手法之一了。你必须承认卖淫嫖娼事实云云,不然,就通知你的家人、你的领导。这种威胁,甚至于类似现在世面上常见的仙人跳的活动——女勾引男入室,然后一伙人围住男人,让其金钱赔偿,不然就如何如何。若按照司法程序来做,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。警方若主张某人有此违法行为,必须负责举证。
一旦“嫌疑人”无家庭干涉与领导威胁的话,那警方实际上将自己陷入举证尴尬。一张照片,肯定不能证明此违法行为的存在。数年前,我从派出所出来之后,给认识的那个女性朋友打电话,告知此事。她说,对不起,是我这边这个月的钱还没缴。一句话,带着多少春秋?
既然陷入举证难问题,那为何各地警方均乐此不疲呢?实际上,正因为没有明确界定,司法上的某些空白,才会给权利阶级造成很多灰色便利。新一届政府严厉打击权利腐败问题。扫黄抓嫖中的基层权利腐败问题,也尤为棘手。在司法空白的地方,权利阶级才是最大的受惠者。在今天的新闻中,我们看到这位以扫黄名气擅自闯入夫妻浴室的警察,有恃无恐,在被告知夫妻关系后,依旧敢继续拍照,便是明证。
借此,便应该回到一个根本问题上来,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,均是危害社会及其他人。在“卖淫嫖娼”活动中,是否存在受害者呢?性活动,作为一种服务存在,与餐馆的饮食服务,理发店的吹剪烫服务,又有什么区别呢?显然,若此性活动的参与双方,均不涉及对家庭背叛等道德谴责行为的话,那这种活动,本身并不危害任何个体乃至社会。所以,根本够不上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。
在中国男女比例进一步失调的前提下,性饥渴问题,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巨大问题。在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时候,我们做出逐步放开二胎的政策性调整。其实,在面对性饥渴问题的时候,我们也应该寻找更多的法规性突破,不能仅仅为了那五千块的罚款,而造成社会巨大的性压制!不难会滋生灾难。
没别的奉献给读者的,聊聊唐朝的红灯区状况吧: